全球契約十項原則
企業可持續發展始于公司的價值體系以及基于原則的經商之道。這意味著至少要在人權、勞工標準、環境和反腐敗領域履行基本責任。負責任的企業在其經營的任何地方都會遵守執行相同的價值觀和原則,并且理解在一個區域的良好實踐并不會抵消在另一個區域所造成的危害。通過將聯合國全球契約十項原則納入企業戰略、政策和程序流程,建立誠信文化,企業不僅要維護對人類和地球的基本責任,而且還要為其自身的長期成功奠定基礎。聯合國全球契約十項原則來自于《世界人權宣言》、國際勞工組織的《關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關于環境和發展的《里約宣言》以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企業應該尊重和維護國際公認的各項人權
這意味著企業有機會采取自愿行動為保護和實現人權作出積極貢獻,無論是通過核心業務、戰略性社會投資/慈善事業、公共政策參與/倡導,還是通過伙伴關系或其他集體行動。維護人權的行動應作為尊重人權行動的補充,而不是替代。弱勢群體的權利應被給予特別關注,這一群體包括婦女、兒童、失能與殘疾人士、原住居民、移徙工人、老年人群等。
原則二
企業決不參與(“同謀”)任何漠視與踐踏人權的行為
根據全球契約十項原則的第1項原則和《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尊重人權的要求包括避免在企業自身直接商業活動之外的同謀行為,即另一種人權濫用的方式,這使企業面對著妨礙享有人權的商業風險。如果公司有系統的人權管理方法,包括涵蓋實體商業關系的盡職調查流程,則其被指控為同謀的風險將會降低(盡管并不會消除)。此類流程應識別、預防或減輕公司可能被牽涉到的與其產品、業務運營或服務相關的人權風險。
企業應該維護結社自由,承認勞資集體談判的權利
“結社”包括規則形成、行政管理和選舉代表的活動。結社自由包括雇主、工會和其他員工代表可以自由討論工作中的問題,以達成共同可接受的協議。這些自由還允許員工和組織采取工業行動的方式,維護其經濟和社會利益。
勞資集體談判是一個基于自愿的過程或活動,通過這種方式雇主和員工討論和協商他們之間的關系,特別是關于工作條款、工作條件以及雇主、員工及其組織之間的關系規制。有效承認勞資集體談判權的一個重要部分是“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并不意味著一個預先確定的勞資談判水平,或者要求雇主或員工以及他們所在組織進行強制性談判。
企業應該消除各種形式的強迫性勞動
原則五
企業應該消滅童工制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號《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和第182號《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公約》)為各國國家立法提供了框架,規定準予就業或工作的最低年齡不得低于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并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低于15周歲。在過渡時期更低的就業或工作年齡是被允許的——即在經濟和教育設施欠發達的國家,常規工作的最低年齡一般為14周歲,“輕量工作”的最低年齡為12周歲。危險性工作的最低年齡則更高,所有國家都規定為18周歲。
企業應該杜絕任何在用工與職業方面的歧視行為
歧視可能會出現在各種與工作有關的活動中,包括獲得就業機會、特定職業、晉升機會、培訓和職業指導。此外,還可能涉及到雇用的條款和條件,例如:招聘、工作時間和休息/帶薪休假、報酬 、職業安全與健康、績效評估和提升、生育保護、任期保障、工作分配、培訓和機會、工作前景、社會保障等。
企業應對環境挑戰未雨綢繆
預防措施包括對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溝通的系統性應用。當存在合理的危害懷疑時,政策制定者需要采取預防措施,并考慮科學評估中出現的不確定性程度。
明確“可接受的”風險水平的做法不僅涉及科技評估和經濟成本效益分析,還涉及政治考量,如公眾的可接受性。從公共政策的角度來看,只要科學信息不完整或不確定,并且相關風險仍然被認為對社會影響過高,那就必須采取預防措施。考慮的風險水平通常與環境、健康和安全標準有關。
企業應該主動增加對環保所承擔的責任
《里約宣言》指出,企業有責任確保其自身經營活動不會對環境造成破壞。社會期望企業成為社區中的良好成員。企業通過滿足社會的需要而獲得其合法性,而社會也越來越明確地表達了其對更具環境可持續性實踐的需求。
原則九
企業應該鼓勵開發和推廣環境友好型技術
此外,環境友好型技術還包括專有技術、程序流程、商品與服務、設備以及組織和管理流程。在生產過程中因未有效利用資源而產生殘留物和排放廢料的情況,就可以應用環境友好型技術來降低日常運營低效、環境污染物排放、工人接觸有害物質以及環境災害風險。
原則十
企業應反對各種形式的貪污,包括敲詐勒索和行賄受賄
隨著2005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CAC)的生效,一個重要的全球反腐敗工具應運而生。《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第10項原則的基礎性法律手段。腐敗的形式多種多樣,從輕微地利用影響力到制度化賄賂,其程度各不相同。透明國際組織對腐敗的定義是“濫用所受委托的權力以謀取私利”。私利不僅指經濟所得,也可以指非經濟優勢。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跨國企業準則》對敲詐勒索的定義如下:“索取賄賂是要求或引誘他人進行賄賂的行為。當其伴隨著危及個人誠信或私人參與者的生命的威脅時,就成為敲詐勒索。”透明國際組織的反賄賂商業原則對賄賂的定義如下:“賄賂:提供或收受他人的禮物、貸款、費用、報酬或其他好處,誘使他人在企業經營活動中作出不誠實、非法或違反信任的行為”。